自费住院费用报销
留言用户:nl    留言时间:2024/3/19 19:38:25
 
来信内容:
  您好,我想问一下在本省的三甲医院的住院费用在医院报销完了之后自费的部分还能在乡镇政府报销吗?如果可以,报销的标准是什么,应该去哪里报销???是否有相关文件
如果标准符合,资料已提交完整,工作人员以含糊其辞(个人认为)的话语拒绝报销应该怎么处理?
回复情况:
回复时间:2024/3/2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悉您在县长信箱中的留言关于“自费住院费用报销”的信件后,安排专人对网友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答复如下:经了解,当事人自负费用为 5800元,医疗救助起付线为6000元,达不到医疗救助标准。同时,根据《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 号)文件内容“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可认定为刚性支出,需先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若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可在当地乡镇申请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