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粮食认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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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粮食认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监管局: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调整为备案管理,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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