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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GS23-07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S23-07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实施主体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审批对象
经营者
设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11、9)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定。
2)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修改项目第29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天    承诺时限(半日)
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工商局法制科   李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