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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GS23-05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S23-05  
 
项目名称
广告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审批对象
经营者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1994.10.27)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2)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1994.10.27)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二十日)     承诺时限(十日)
需提交的材料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四)户外广告样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工商局法制科   李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