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MHXGS23-04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S23-04   
 
项目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
实施主体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审批对象
经营者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席令第57号2006、10、31)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8号2007、5、28)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依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3号)第41项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二十日)     承诺时限(十日)
需提交的材料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工商局法制科   李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