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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GS23-02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S23-02   
 
项目名称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实施主体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审批对象
经营者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8号2014.3.1)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6.3)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四) 私营企业; (五)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3)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修改项目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结时限
  二十日 法定时限(二十日)     承诺时限(十日)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公司章程;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⑧公司住所证明;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工商局法制科   李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