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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GS23-0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S23-01  
项目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
实施主体
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审批对象
经营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2、28)第二十九条国家对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
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2009、7、30)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3)依照《海东市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1号第31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二十日)     承诺时限(十日)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工商局法制科   李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