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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YJ20-0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YJ20-01
项目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
实施主体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对象
项目业主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09.2.28)第29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1号2013.12.2)第33项 项目名称:清理依据及理由。下放后实施单位:有关食品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1条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4、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资料;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餐饮服务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相关合法使用证明。餐饮服务场所选址应符合要求(选址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图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需标明经营场所总面积,各功能间名称、面积,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位置,门、窗位置,人流、物流走向);8、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王小红
0972-853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