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调运花卉、苗木、种子、繁殖材料等须提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出省的、需对方提出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竹、木及其制品的,须提交货物票据及合法来源证明。
3.《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4.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调入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5.已取得的且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6.属中转换证的,提供该批货物的原《植物检疫证书》。
7.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申请检疫的,需提供具体树种名称、产地证明、加工品规格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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