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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LY18-07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LY18-07
项目名称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实施主体
民和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
从事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l月3日国务院发布)(1983.1.3)第3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8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天   承诺时限(7)天
需提交的材料
  1. 调运花卉、苗木、种子、繁殖材料等须提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出省的、需对方提出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2.调运竹、木及其制品的,须提交货物票据及合法来源证明。
  3.《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4.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调入地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5.已取得的且为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6.属中转换证的,提供该批货物的原《植物检疫证书》。
  7.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加工品申请检疫的,需提供具体树种名称、产地证明、加工品规格等资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
联系人:张秀玲
联系电话:0972—8535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