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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LY18-06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LY18-06
项目名称
权限内征占用林地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1998.4.29)第18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2000.1.29)第17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天     承诺时限(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占用征收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与被征收或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征收占用林地申请表;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林政稽查大队
联系人:瞿元清
联系电话:0972-852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