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78号2000.1.29)第4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2)《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令第1号2000.12.31)第2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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