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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LY18-02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林业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LY18-02
项目名称
木材经营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林业局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78号2000.1.29)第34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 )天
承诺时限(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固定场所证明(房产证、宅基地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许可文件、租赁合同等);
木材来源证明。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林政稽查大队
联系人:瞿元清
联系电话:
0972-852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