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MHXWG16-2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WG16-21
项目名称
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实施主体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8.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单位需要加盖公章。)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1份)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1份)
4、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民和县广播电视管理站
联系人:刘永祯
 话:0972-8582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