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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WG16-16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WG16-16
项目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84号2007.12.29)第40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4项(市政府令第3号)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借用单位和被借用单位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和用途;文物建档说明、文物保存环境达标说明;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借用文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借用文物数量及其中三级文物数量。
2、借用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文物照片,藏品号。
3、借用协议。借用协议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
4、文物借人方背景资料。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情况简介。
5、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民和县博物馆
联系人:何克洲
 话:0972-751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