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10项(国发〔2012〕5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5项(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2项(市政府令第3号)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5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方项目第110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下放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为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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