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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WG16-14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WG16-14
项目名称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10项(国发〔2012〕5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5项(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2项(市政府令第3号)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5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方项目第110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下放到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为实施机关。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拍摄馆藏文物书面申请报告;
2、拍摄馆藏文物清单;
3、拍摄馆藏文物档案;
4、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文物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民和县博物馆
联系人:何克洲
 话:0972-751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