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73项(国发〔2012〕5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4项(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1项(市政府令第3号)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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