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71项(国发〔2012〕5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2项(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市政府令第3号)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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