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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WG16-10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WG16-10
项目名称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70项(国发〔2012〕5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1项(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市政府令第3号)
  第九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60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0972-75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