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9.29)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下放36项项目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 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5项(市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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