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12.25)第38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39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下放43项 项目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6项(市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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