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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WG16-04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WG16-04
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零售)
实施主体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
设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1号2011.3.19修订)第32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15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
0972-75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