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许可
MHXWG16-02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WG16-02
项目名称
出版物经营许可(零售)
实施主体
民和县文体广电局
审批对象
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
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343号2011.3.19)第35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60日
承诺时限:
30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
)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
)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
)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
)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
0972-75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