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 第25条第2款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2008.11.4)第26条第1款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 第20条第1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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