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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XM15-06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畜牧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XM15-06
项目名称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实施主体
民和县畜牧局
审批对象
需要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设定依据
1)《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 第25条第2款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2008.11.4)第26条第1款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10.9) 第20条第1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一)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
(二)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四)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庞金梅 联系电话:851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