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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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XM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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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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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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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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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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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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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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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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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5项(省政府令第98号)《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1号 2013.12.2)第43项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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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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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644号)收费标准见附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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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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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 法定时限3天 承诺时限2天
种乳用动物:法定时限15天 承诺时限8天
屠宰动物: 法定时限6小时 承诺时限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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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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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具检疫证明的动物须提交的材料:免疫档案;动物检疫申报单
申请出具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须提交的材料:动物检疫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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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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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庞金梅 联系电话:851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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