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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XM15-04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畜牧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XM15-04
项目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
实施主体
民和县畜牧局
审批对象
经营兽药的企业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11.1)第22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天 承诺时限:15
需提交的材料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庞金梅 联系电话:851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