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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XM15-03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畜牧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XM15-03
项目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证
实施主体
民和县畜牧局
审批对象
动物诊疗机构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8.1.1)第51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3.12.2)第43项(21条)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天 承诺时限: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庞金梅 联系电话:851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