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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XM15-02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
和县
畜牧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XM15-02
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草原许可证
实施主体
民和县畜牧局
审批对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
82号2002.12.28)第40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
永久性建筑物
、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天 承诺时限: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草原站
联系人:李丰成
联系电话:8516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