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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XM15-0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畜牧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XM15-01
项目名称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合格证
实施主体
民和县畜牧局
审批对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号2008.1.1)第20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海东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13.12.2)第43项(22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天 承诺时限:10天
需提交的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庞金梅 联系电话:851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