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国务院第412号令2007.5.1)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工作。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3)《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16)第29项
(4)《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1号2013.12.2)第2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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