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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SL13-05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SL13-05
项目名称
排污口设置(涉河)审批
实施主体
县水利局
审批对象
河道内的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4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87号 2008.2.28)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入河排污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水利局水政办; 联系人:邹连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