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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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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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SL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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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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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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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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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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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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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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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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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39号 2010.12.25)第25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25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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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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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字[96]057号,青价费字[2004]145号)收费标准:按采挖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0.3~1.0元计收;按弃土弃渣弃石体积每立方米2.0~10元计收;不便按上述方法交纳的,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水泥1.0元/吨、石灰0.5元/吨、采石1.0元/立方米、煤灰0.5元/吨、铁矿3.0元/吨、金1.5元/克、石膏1.0元/吨); 从事流动性露天开矿、挖砂、取土等生产建设项目的,按开采的矿石、砂、土等产品数量及其销售价的2~5%计收;损坏地貌、植被使之降低或丧失保持水土功能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征收0.2~0.5元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损坏、占用水土保持设施的:水平梯田、坝地、河滩地(治河造田),按实际投入资金予以补偿;水土保持部门种植的林(包括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五年以内用材林每株10元,薪炭林每亩200元,经济林每株30元,五年以上的按树种生长量及其效益大小增收补偿费1.5倍;水土保持部门种植的牧草,每亩100元;治沟工程设施、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等,按恢复修建时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实际费用赔偿(草原监理部门已收取草原赔偿费的,不再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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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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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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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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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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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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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民和县水利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联系人:王启明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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