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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SL13-03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SL13-03
项目名称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
实施主体
县水利局
审批对象
河道内的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88号 1998.1.1)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收费依据及标准
《青海省河道采砂实施细则》(省水利厅[1992]142号]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计收 河道采砂管理旨的收费标准为:采挖砂、石、取土,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计收;淘金按收购价的2%计收;难于核定产量、产质的人工采挖或翻动砂石,按进入河道作业总人数每天0.4元计收。收费音准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60天    承诺时限   30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所依据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和措施;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6、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水利局水政办;联系人: 邹连生;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