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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SL13-02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SL13-02
项目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实施主体
县水利局
审批对象
采砂单位及个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6.10) 第25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1991.10.28) 第4条规定由省或州(地、市)管理的河道的采砂许可证,除省或州(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由该河段所在县(市)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发放。                                                        
收费依据及标准
《青海省河道采砂实施细则》(省水利厅[1992]142号]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计收 河道采砂管理旨的收费标准为:采挖砂、石、取土,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计收;淘金按收购价的2%计收;难于核定产量、产质的人工采挖或翻动砂石,按进入河道作业总人数每天0.4元计收。收费音准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时间、规模和作业方式)
2、采砂区域河段地形图;
3、所在河段防洪措施;
4、与第三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民和县水利局水政办;联系人: 邹连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