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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SL13-0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水利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SL13-01
项目名称
取水许可(地表水一万方以下,地下水0.5万方以下)
实施主体
县水利局
审批对象
取水户、采砂单位及个人、河道内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2006.2.21)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3)《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55号 2006.11.26)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一)在本省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湟水河、大通河、黑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布哈河、隆务河干流河段和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取水以及在跨州(地、市)行政区域河流或者州(地、市)边界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二) 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三)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的:(四)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1、取用地表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至1万立方米、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至O.5万立方米取水的;2、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或者县(市、区)边界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3、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在1至O.5万千瓦的;4、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取水的。除本条规定应由省、州(地、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它取水许可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取水许可。
收费依据及标准
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发展计划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民政办[
2006]33号)。(1)工业、经营用水(地表水0.06元/m3, 地下水0.12元/m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用于水产养殖等(地表水0.06元/m3,f 地下水0.12元/m3)(3)(地表水0.04元/m3, 地下水0.08元/m3)(4)矿泉水(0.01元/升)(5)水力发电0.002元/kwh.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取水户上报(季)用水量或发电量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
;民和县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联系人:袁世俊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