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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5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MHXJT12-15
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施工项目许可
实施主体
民和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审批对象
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2009.8.27)第25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征收标准(一)耕地开垦费:占用水浇地每亩征收2200--3600元; 占用山旱地每亩征收1400一200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开垦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征收。(二)土地复垦费:按每亩2000一3000元一次性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土地整理成本情况,分地区进行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三)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两倍征收;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的比例征收。(四)重点项目用地的上述收费,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优惠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办结时限
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如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再加7个工作日完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书一式三份 ) (一)发改部门的核准批复(或工可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或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二)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业主单位应提供资本金证明、专用账户、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银行的意向书或协议)等材料并在该栏中填写资金构成、资金到位落实情况等,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其中:上报交通运输部的施工许可由省厅财审处审核盖章;省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或省交通集团审核确认盖章。(三) 初审意见:上报交通运输部的施工许可由省厅加具意见盖章,并行文上报;省批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或省交通集团加具初审意见并主管领导签字和盖章,行文报部。 (四)用地办理情况:由项目法人出具用地办理和征地拆迁情况说明报告并盖单位章。1、正常用地手续办理,用地预审的批复和正式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2、先行用地或控制性用地(国土部门出具的有关征地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或国土部门、市政府出具同意用地(或涉及新增用地)并附付款单的证明材料);3、拆迁工作基本完成。(五)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填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附相关材料(包括机构证书、工商登记、拟为该项目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其中公路局项目应经市交通运输局对人员到位情况进行确认)、中级以上公路工程技术人员和会计、经济人员职称证书等),上报备案但不批复,并在项目法人名称栏上盖章。证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六) 提供主体工程(指路基桥涵、隧道、特大桥、路面等)各合同段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等的复印件和实际投入主要人员表,盖业主章。(七)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文件、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报部的需附厅发文)。(八) 与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材料(提供受理通知书等,如办理填写“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由质量监督部门盖章) (九)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改造工程并维持通车的项目应有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出具(或同意)的维持通车保证安全的文件(或交通组织方案)。 (十)主体工程(指路基桥涵、隧道、特大桥、路面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用彩色打印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交通局   吕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