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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2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MHXJT12-10
项目名称
大中型桥梁上下200米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许可
实施主体
民和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审批对象
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如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再加7个工作日完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交通局   吕玉青 
 
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MHXJT12-11
项目名称
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地方海事局
审批对象
设置、撤移、移位专用航标的有关单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45号2008.12.27)第21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鱼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101号2014.4.23)下放项目第23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法定时限 10日 承诺时限7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和管理单位保障拦、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诼行安全所设航标;
(2)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所设置的航标;(3)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沿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所设置的航标。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地方海事局   赵青云 
 
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MHXJT12-12
项目名称
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作业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地方海事局
审批对象
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企业法人
设定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5号2002.6.28)第25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省政府令101号2014.4.23)下放目录第24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15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活动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
(7)、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
(8)、施工作业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9)、《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地方海事局   赵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