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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3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MHXJT12-03
项目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核发
实施主体
民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审批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4、30)第40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定时限 15日 承诺时限7日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民和县交通局   王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