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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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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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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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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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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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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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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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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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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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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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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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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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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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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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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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跨越公路埋设、架设、修建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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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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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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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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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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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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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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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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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及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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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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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桥梁上下200米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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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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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专用航标设置、撤移、移位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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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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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内河通航安全的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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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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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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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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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路两侧路基标高(高等级公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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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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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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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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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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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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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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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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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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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地方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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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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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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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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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98号2013.7.5)21项
项目名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服务许可设定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8、13条(1987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改)下放后实施机关:州(地、市)、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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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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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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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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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服务许可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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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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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可行性报告一份
(3).《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公司章程及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6).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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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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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地方海事局 赵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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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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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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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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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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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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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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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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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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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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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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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4﹒30)第10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25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05.06)第9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第23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州(地、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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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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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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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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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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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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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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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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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交通局 王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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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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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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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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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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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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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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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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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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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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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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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4、30)第40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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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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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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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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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法定时限 15日 承诺时限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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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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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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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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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交通局 王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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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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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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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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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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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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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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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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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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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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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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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2009.8.27)第4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尝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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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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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占用公路 1.混凝土路面、油路面每天每平方米2元:2、砂砾路面、盐 渍土路面每天每平方米1元;3、路肩每天每平方米1元;4、公路用地每天每平方米1元; 5、公路边沟每天每平方米2元; 挖掘公路 1、挖掘路基每立方米120元:2、公路用地取土、采石每立方米50元:3、废水浸泡路基每立方米60元;4、损坏边坡、人工草皮护坡每立方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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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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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如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再加7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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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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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申请书;2、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及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上报复印件);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上报复印件);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改线的设计图和施工图;5、施工方案(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说明等文件和资料;6、公路修复、改建方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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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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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交通局 吕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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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 交通局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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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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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JT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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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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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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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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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公路路政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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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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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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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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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 2009.8.27)第45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7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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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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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发改物价【2004】581号 桥梁、隧道、涵洞内悬挂各类管线每天每米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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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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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如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再加7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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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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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申请书;2、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及有效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上报复印件);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上报复印件);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设计图、施工图;5、工程施工方案(包括安全和保证车辆通行措施)、施工说明等文件和资料;6、公路修复及赔补偿方案。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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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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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交通局 吕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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