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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ZJ11-08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住建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ZJ11-08
项目名称
房屋产权登记、交易、转让、抵押登记
实施主体
民和县城镇登记发证办公室(民和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审批对象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青发改收费【2008】345号(80元/套、550元/件)、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新建房3元/平方米、存量房6元/平方米、其他9元/平方米)
办结时限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办证人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2、申请书、合同书
3、住宅两证复印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王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