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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HB10-04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HB10-04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
审批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1989.12.26)第13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条2002.10.28)第22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法定60日、30日、15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报告;县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报告书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保方案;项目公示材料。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县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部门有效的立项依据;符合环评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直接报批。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环保局办公室 唐永峰 0972-8521590  李崇林 0972-85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