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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HB10-03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HB10-03
项目名称
污染物排放许可(含临时)
实施主体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
审批对象
排污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2000.4.29)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共.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2000.3.20)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3)《青海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5.11.15)第3条排放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青海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青海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4.1)第10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污。排污者应当依法建立水污染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发证部门批准。
5)《海东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第1号2013.12.2)第17项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4、污染物排放许可核定报告;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维护方案。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申请《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环境监理站 祁文秀 097285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