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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HB10-0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HB10-01
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民和县环境保护局
审批对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12)第57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2003.6.28)第22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收到完整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历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由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专业培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及审批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或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4、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场地所有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出具消防部门意见复印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复印件。
5、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有效合同。
6、有关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结论依据。
7、不可利用废物去向证明。
8、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环境监理站  祁文秀 0972-85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