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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GT09-04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T09-04
项目名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
单位、企、事业和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及他项权力证明书登记
实施主体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
审批对象
单位、企业、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8.28)第11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收费依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
收费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填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6、测绘费按照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标准执行。(二)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三)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使用国家特制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并缴纳相应的证书工本费。 (四)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后营字第76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五)土地登记费,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按青发改函〔2010〕511号执行,单位每宗每户每证200元,个人每宗每户每证150元。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注:经公示无争议、所有材料齐全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宅基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户主户口簿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3、批准宅基地使用证明(批复)原件;4、宗地图;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7、属遗产继承的,提交财产公证书;8、属分家析产的,提交原土地证书及家庭分户协议;9、属离婚析产的,提交原土地证书及离婚判决书(调解协议书);10、属村内调剂的提交原土地证书或原批文及买卖协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证明;11、属82年前老宅的,提交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证明;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个人商品房、集资房初始登记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独所有的提交单身证明(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集资建房合同原件;5、非本人申请的,提交委托书;6、其他材料;注:①已抵押贷款的等解除抵押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②未办理总登记或总登记后未出具申请分户登记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分户登记。
三、申请个人商品房、集资房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房地产买卖契约;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复印);4、身份证原件(并复印);5、非本人申请的,提交委托书;6、已缴费凭证;7、其他材料;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四、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提供的材料:1、申请;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领取);3、土地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农转用批文、县政府批文、国土局批文);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土地价款缴费票据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6、委托代理授权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7、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8、土地勘测定界书及勘测定界图、规划红线图;9、其他相关材料。
五、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供的材料:1、申请;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拍卖公证书或买卖协议书;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复印件与契证(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5、受让方法人资质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6、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7、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8、名称或用途发生变更应提交工商局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9、其他相关材料。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1、申请;2、土地登记申请书,从国土局领取(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字盖章);3、抵押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抵押权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6、土地评估报告书;7、借款合同、抵押合同;8、房产证复印件;9、房产他项权证复印件。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地籍股     联系人: 蔡万录    联系电话:853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