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宅基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户主户口簿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3、批准宅基地使用证明(批复)原件;4、宗地图;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7、属遗产继承的,提交财产公证书;8、属分家析产的,提交原土地证书及家庭分户协议;9、属离婚析产的,提交原土地证书及离婚判决书(调解协议书);10、属村内调剂的提交原土地证书或原批文及买卖协议、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证明;11、属82年前老宅的,提交村委会及乡镇政府证明;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个人商品房、集资房初始登记所需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独所有的提交单身证明(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或集资建房合同原件;5、非本人申请的,提交委托书;6、其他材料;注:①已抵押贷款的等解除抵押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②未办理总登记或总登记后未出具申请分户登记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分户登记。
三、申请个人商品房、集资房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房地产买卖契约;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复印);4、身份证原件(并复印);5、非本人申请的,提交委托书;6、已缴费凭证;7、其他材料;注: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四、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提供的材料:1、申请;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领取);3、土地批准用地文件原件(农转用批文、县政府批文、国土局批文);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土地价款缴费票据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6、委托代理授权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7、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8、土地勘测定界书及勘测定界图、规划红线图;9、其他相关材料。
五、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供的材料:1、申请;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拍卖公证书或买卖协议书;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复印件与契证(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5、受让方法人资质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6、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7、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审核后退还);8、名称或用途发生变更应提交工商局证明及相关批准文件;9、其他相关材料。
六、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1、申请;2、土地登记申请书,从国土局领取(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字盖章);3、抵押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抵押权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6、土地评估报告书;7、借款合同、抵押合同;8、房产证复印件;9、房产他项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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