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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GT09-03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T09-03
项目名称
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变更、转让、注销、延续)
实施主体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
审批对象
矿山企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74号1996.8.29)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1998.2.12)第3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4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5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1、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2、 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二、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不足0.5平方公里,按500元收取。
三、采矿权价款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收费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四、采矿权登记费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收费标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采矿权登记费。(1、拆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办结时限
1、采矿权新立法定时限7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2、采矿权转让法定时限10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3、采矿权延续、采采矿权变更、采矿权注销法定时限均为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1、个人或企业申请书;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安监部门审查意见;5、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构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以1:1000或者1:2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标准图;9、其它需提交的资料(临时用地)。
二、采矿权延续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3、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人对资源开发利用、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4、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权转让1. 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 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 转让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经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鉴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6. 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7.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9.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变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3、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人对资源开发利用、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4、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还应提交的资料:1、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复文件;3、环保部门意见;4、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五、采矿权注销1、注销申请;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六、采矿权备案1、备案申请;2、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原件);3、转让股份协议;4、股东大会决议;5、原公司章程和现有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公章)。
七、划定矿区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条件证明材料;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1980国家直角坐标标定);5、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7、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8、州(地、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的意见;9、省、地、县(区)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矿产资源普查管理所 
 联系人:燕永洁  
联系电话:0972-853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