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矿权申请1、个人或企业申请书;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安监部门审查意见;5、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6、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有法定机构采矿权评估的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确认的有关资料;7、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8、以1:1000或者1:2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开拓系统图、采矿方法标准图;9、其它需提交的资料(临时用地)。
二、采矿权延续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3、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人对资源开发利用、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4、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权转让1. 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3. 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 转让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经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鉴证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6. 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7.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原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9.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权变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3、州(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人对资源开发利用、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4、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还应提交的资料:1、经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复文件;3、环保部门意见;4、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五、采矿权注销1、注销申请;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原件);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六、采矿权备案1、备案申请;2、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需验原件);3、转让股份协议;4、股东大会决议;5、原公司章程和现有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公章)。
七、划定矿区范围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附: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和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条件证明材料;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1980国家直角坐标标定);5、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审批文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7、外资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提交有关外商企业的批准文件;8、州(地、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局的意见;9、省、地、县(区)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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