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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GT09-0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GT09-01
项目名称
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
实施主体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
审批对象
农村居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修订)第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收费依据
及标准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青财税字(2010)11号
标准:川口镇、马场垣乡水浇地25元/㎡、山旱地9元/㎡;总堡乡、转导乡、杏儿乡、新民乡、松树乡水浇地10元/㎡,山旱地5元/㎡;其他乡镇水浇地15元/㎡、山旱地6元/㎡。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0天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在国土资源局领取(村委会、乡政府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耕地占用税缴税凭证。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土地利用股 
 联系人: 喇鲁荷  
联系电话:0972-853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