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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MZ06-04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民政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MZ06-04
项目名称
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民政局
审批对象
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1998.11.4)第1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人民币;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
需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弃婴,儿童在登记前应在《青海日报》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60日内未认领的,视为弃婴(童);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②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它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要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2寸2张,被收养人独影2寸1张,收养人独影2寸1张,送养人独影2寸1张。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宝庆 0972-851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