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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MZ06-03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民政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MZ06-03
项目名称
婚姻登记
实施主体
民政局
审批对象
法定结婚内地居民
设定依据
1)《婚姻法》(1981.1.1)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 号2003.8.8)第2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
工本费每对9元
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结婚登记:(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小二寸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登记:(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   本人的结婚证;(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婚姻登记办 何菊梅 0972-851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