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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XMZ06-01
来源: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民和县  民政局 行政审批事项公开
 
项目编码
MHXMZ06-01
项目名称
县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主体
民和县民政局
审批对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第7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23号2001.7.30)第3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第8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成立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会员名册: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办公住所证明;填写有关表格: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修改章程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2)加盖会章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4)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5)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应提交的材料需提供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8、社会团体到期换证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1)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到期换证审批表》;(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承办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社会工作办公室  祁进祥  8516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