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258号
1、 多层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收费2元;
2、 高层住宅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收费3元;
3、 人员密集场所类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收费5元。设有住宅的,住宅部分按住宅建筑征收标准收费;
4、 人员密集场所类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按装修的建筑面积,每平米收费5元。在建筑新建的同时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再按此项收费;
5、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按总概(预)算金额0.1%征收,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按总概(预)算金额0.3%征收,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
6、 甲类厂、库房和装卸用站台,按总概(预)算金额千分之零点五征收,乙厂类、按总概(预)算金额千分之零点四征收,丙厂类、按总概(预)算金额千分之零点三征收,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
7、 丁、戊类厂、库房,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收费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