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2013.7.5)第7项 项目名称: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项(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州(地、市)、县级公安机关。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 2007.10.1)第12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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